联席会议制度
第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旗人民政府、旗法院、旗检察院、旗公安局、旗司法局、旗纪委组成。
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、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,必要时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,根据会议具体议程也可邀请人大、政协、政法委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参加。
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共同学习国家、省、市制定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
(二)对司法、执法中存在的重大复杂问题互相通报,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;
(三)针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普遍性、倾向性问题进行评估,制定对策;
(四)解决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认识差异,理顺工作程序,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;
(五)根据司法、执法工作实际,建立有关工作机制;
(六)处理其他需要共同研讨的问题。
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,由成员单位轮流主办,具体召开时间由各成员单位协商确定。
第五条 联席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各参会单位,由各单位在三日内提交需联席会议解决的议题。每次联席会议至少确定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,中心议题由主办单位确定。联席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七日将相关议题告知参会单位,各参会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。
第六条 联席会议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由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解决。
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在会议完毕五日内,根据会议确定的内容由主办单位制作会议纪要,送各成员单位。
第八条 本意见由市法院、市检察院、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